湖南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政府投融资平台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试行)
发布日期: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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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促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试点县(市)要加快转换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强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以创新运营模式、融资模式,积极推广PPP、基金合作、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为着力点,通过政府性债务剥离、资产重组和股权结构调整优化,打造新型混合所有制市场主体,使其发展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主体、PPP合作模式的政府授权载体,进一步提升其支持县域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能力,为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1、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公司。试点县(市)政府新组建债务管理公司或改组现有政府投融资平台(简称“债务管理公司”),对当地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并剥离,由该债务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债务管理公司不再承担其它投融资功能。将省政府分配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债券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财政专项基金收入等资金分期注入债务管理公司。债务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为存量政府债务的归集、处置、化解。同时,在条件适当时候可开展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业务,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稳定。

2、成立新型混合所有制投融资主体。试点县(市)由财政、城建投等投融资公司、土地储备中心、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投融资企业(简称“新型投融资公司”)。新型投融资公司定位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资与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基金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重点业务领域为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和以PPP模式参与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新型投融资公司股权构成:(1)当地政府国有股权。试点县(市)政府清理归集储备土地、标准厂房、研(孵)发中心等地产,水务、燃气、加油(气)站、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资产,车站、城市广告位经营权及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城市优质经营性资产,按市场化方式进行估值,将评估价值作为政府股本注入新型投融资公司。(2)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县(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城镇发展基金,现金出资入股。(3)其他社会资本出资入股。

3、推动新型投融资公司规范运行。(1)推动基金业务合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新型投融资公司作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平台,整合社会资本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地方实际,可重点设立两类基金:一是城市开发运营基金。主要投向城市建设经营性项目,或以PPP方式参与城市非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二是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地方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通过搭建基金平台,着力促进新型投融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运营、引导战略性产业发展、推动国企国资改革、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抓手。(2)推动实施PPP模式。经政府指定或授权,新型投融资公司可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PPP合作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对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新型投融资公司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实施。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新型投融资公司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采用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实施。(3)推动其他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重组。新型投融资公司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收购原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经营性资产(土地、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原投融资平台获得现金流偿还到期债务,实现存量债务化解的良性循环。(4)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管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逐步实现去行政化。加快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划清董事会与经营层权力界限,明确界定董事长权限,充分发挥总经理作用。加快内部经营机制改革。赋予新型投融资公司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规范“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决策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和市场机制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三、保障措施

1、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依法合规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存量国有资金、资源、资本、资产跨行业整合,依法合规对新型投融资公司落实注入资本金。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债务,从新型投融资公司中剥离交由政府妥善处置;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的自身运营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准公益性项目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2、支持融资模式创新。支持新型投融资公司积极运用以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创新类贷款,进一步扩大信贷融资规模。支持新型投融资公司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鼓励试点县(市)政府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基金,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项目建设。

3、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风险综合评估机制,建立多层次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动态评估政府投融资平台稳健运营能力。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监事会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信息披露报告制度,健全“三重一大”等监督制约机制。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促进试点县(市)政府投融资平台顺利转型发展。